中共上海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实施办法
上大制〔2018〕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内监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学校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重点是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学校的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化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立德树人,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维护学校党委对办学治校的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中央、上级和校党委各项决定、决议、政策情况;
(二)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各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中央和上海市委以及校党委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情况;
(六)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情况;
(七)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八)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五条 建立健全校党委全面监督、校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学校党内监督体系。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第六条 开展党内监督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内法规为监督准绳,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严管就是厚爱,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七条 坚持党内法规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学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自觉接受和正确对待广大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二章 校党委的监督
第八条 校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校党委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学校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切实加强领导,把党内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及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目标任务并作出部署;
(二)加强对校纪委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完善总体部署,加强工作指导,狠抓工作落实,定期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每年听取纪委工作汇报,确定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支持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工作,对纪委履职不到位的及时纠正处理;
(三)对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党的工作部门、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党委会内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规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重大问题集体研究,防止个人专断。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使班子成员坦诚交流思想,进行严肃认真的批评,帮助改正缺点错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督促落实党内监督责任。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认为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有问题,可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决不允许以“监督”为名,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或者公开发表与上级党组织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作为党的工作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开展监督。
(一)党政办公室根据校党委部署对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委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组织人事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推进干部培养教育、能上能下;
(三)宣传部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牵头责任,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的管理监督,组织引导好舆论监督;
(四)教师工作部对教师思想政治、师德师风、育德意识、授课纪律、思想动态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对学生政治素质、诚信为学、思想动态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统战部、武装部根据上级规定和相关要求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条 党的工作部门要以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第十一条 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校党委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三条 学校“三个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责任制)专项检查是推进学校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统一部署,适时开展。
“三个责任制”专项检查要重点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走访调研等方式,重点检查学校各二级单位关于落实主体责任、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十四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校党委加强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十五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其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校纪委和组织人事部。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党员领导干部每年在民主生活会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有关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组织人事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领导干部插手干预“三重一大”事项记录制度。学校各级党员干部在承办重大事项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及工作规程。对重大事项不负领导职责的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需要,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等相关工作的,应如实记录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章 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接受校党委和市纪委监察委驻市教卫工作党委纪检监察组领导,对校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中央、上级和校内各项决定、决议、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校纪委下设纪委办公室,负责纪委日常工作。
校纪委履行专责监督按照《中共上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上大纪〔2016〕5号)及《上海大学纪检监察信访案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上大纪〔2015〕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加强对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发现校纪委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校纪委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四章 学校二级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学院、直属系、学部、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统筹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主要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对校二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委员、纪检员进行监督;
(三)协助校纪委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本单位纪检工作的推进落实;
(四)对党组织所属的基层党支部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五)对校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五章 基层党支部和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及时向校党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学校事业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校监察处、审计处依纪依法对校内在职人员开展监督。对监督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校党委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校纪委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校纪委依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设立学校党风廉政监督员,充分发挥党外人士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密切党组织和党外人士的联系,加强党外监督,推进党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信息公开,以公开推进监督。党务公开、信息公开的管理、监督与考核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信息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校院两级党组织对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实行统一管理,负责问题和线索的登记、处置、督办和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问题线索是指学校各级党组织及党员、校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作风建设、选人用人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和线索。
校党委、纪委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校各级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校各级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校各级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