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关于进一步发挥纪委委员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创建日期 2018/12/12 李琬   浏览次数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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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学校纪委委员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纪委委员工作职能:
(一)要坚持忠诚、干净、担当,既要牢记身份、充分履职,又要立足岗位、示范带头;既要深入一线,密切联系群众,又要严以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在促使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向基层延伸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自觉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传达、贯彻中央、市委和上级纪委以及学校党委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带头执行学校党委、纪委的决议和决定。
(三)参加学校纪委有关会议;对学校纪委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对专职纪检干部、二级单位纪检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四)指导、监督联系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强化规则程序意识。加强党员干部党性党纪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加强对班子成员行使权力的监督。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所发现的问题。
(五)协助学校纪委做好执纪审查工作和党员申诉复核工作。
(六)纪委委员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师生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以及制约纪检工作深入开展的难点进行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七)纪委委员完成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纪委委员通过参加会议、走访座谈、听取汇报、专项检查、专题调研、谈话提醒、宣传教育以及协助执纪审查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条 纪委委员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依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对重大问题的答复和处理,必须经纪委全委会集体研究或经纪委主要领导同意,不得自行答复和处理;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属于保密的事项和内容;妥善保管案件线索、调查和处理材料,不与无关人员谈及或泄露案件查处情况。
第五条 纪委委员应经常主动向学校纪委书记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每年就履职情况向纪委全委会作一次述职。
第六条 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纪委委员的日常联系、服务,协调纪委委员开展工作。
第七条 纪委委员应积极参加学校纪委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认真学习学校纪委送达的文件和学习材料。
第八条 学校纪委每年召开纪委全委会不少于三次,向纪委委员通报执纪审查情况、重要案件查办情况。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事项决策,充分听取纪委委员意见。
第九条 纪委委员应根据纪委安排认真参加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现场检查、专项整治督查及其他反腐倡廉建设重要活动;参加相关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十条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向联系纪委委员汇报一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情况。
第十一条 鼓励纪委委员根据工作实际主持或参与反腐倡廉建设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意见经2018年6月19日校纪委全委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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