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落实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

创建日期 2018/12/12 李琬   浏览次数   返回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党内监督,聚焦主责主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市纪委驻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共上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
第三条 校纪委在校党委和市纪委监委驻市教卫工作党委纪检监察组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深化体制改革,明确职责权限,加强管理保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督促学校各级党组织落实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政治保障。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校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一)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四)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六)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校纪委在落实监督工作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校纪委书记参加、纪委副书记列席校党委常委会,校纪委书记参加、监察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学校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审计报告、专项检查报告等材料。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可以委托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四)对科级、处级干部提任,提出纪检部门的意见。
(五)按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
(六)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监督重点
第六条 监督检查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第七条 监督检查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坚决纠正"四风"情况,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九条 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事项的履职情况。
第十条 监督检查招生录取、基建修缮、物资采购、科研经费、财务管理、校产经营、干部任免等重点领域权力运行的情况,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加强纪律审查工作,坚持有信必办、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持抓早抓小,把纪律挺在前面。
(一)规范办理信访举报。按照规定受理检举、控告、申诉和批评建议,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在发现和收集问题线索上的主渠道作用。
(二)严格问题线索处置。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和予以了结四种方式进行分类处置,集中主要精力处置违纪行为明显或可查性较强的问题线索。
(三)加强案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办案的申请报批制度,严明办案工作纪律,按照"查审分开"原则,确保案件质量。
第十二条 实施专项检查。校纪委每年根据校党委和市纪委监委驻市教卫工作党委纪检监察组的要求,确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事项,视情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开展专项督查。校纪委每年根据纪检监察工作重点,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四条 听取情况介绍。通过调研、座谈、访谈等方式了解学校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纪委约谈制度。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群众反映问题较多、违纪违法案件较多的单位,由校纪委负责同志约谈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提出批评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 提出纪检监察工作建议。对信访调查、专项检查、日常监察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提出纪检监察工作建议。
第十七条 开展干部廉政审查工作。建立校管干部廉政档案,对科级、处级干部提任提出廉政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实行重要事项报备制度。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总结、专题报告等在印发的同时抄送校纪委。
第十九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按照规定落实"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校纪委书记对落实监督责任工作负总责,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重大事项由校纪委全委会集体决策。
第二十一条 校纪委每年初根据上级纪委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落实监督责任具体事项;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落实工作;加强工作推进落实,对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 校纪委要按规定及时向校党委和市纪委监委驻市教卫工作党委纪检监察组报告重要工作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校纪委办根据查信办案、专项督查以及其他途径掌握的信息,视情况和二级单位进行沟通。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学校党委和市纪委监委驻市教卫工作党委纪检监察组监督,严肃要求、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强化监督,全面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严禁出现以案谋私、跑风漏气等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
第二十五条 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四个意识"和增强业务水平,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师生、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办法2018年6月19日校纪委全委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实施后,《中共上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上大纪〔2016〕5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中共上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持续深化“三转”的实施办法(试行) 下一条:上海大学关于进一步发挥纪委委员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上海大学纪检监察办公室 联系电话:66132857
版权所有 © 上海大学   沪ICP备09014157   沪公网安备31009102000049号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   邮编:200444   电话查询  
技术支持: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