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持续深化“三转”的实施办法(试行)

创建日期 2018/12/12 李琬   浏览次数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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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中央纪委提出"三转"(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以来,学校纪委积极贯彻落实,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转"的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增强学校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能力,提升学校反腐倡廉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中央纪委以及教育部党组、中共上海市委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市纪委驻市教卫工作党委纪检组与市教卫工作党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续深化"三转"的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中央、中央纪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通过深化"三转",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改进作风,促进纪检监察工作回归党章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中心任务,突出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强化反腐倡廉新常态,努力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提供纪律保障。
第二章 转职能
第三条 转职能就是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党章和监察法,进一步明确"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职责定位,切实改变过去纪检监察部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职能泛化、大包大揽的工作状况,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突出抓好惩治腐败、作风建设和执纪监督等工作主业,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第四条 退出与纪检监察工作关系不大的议事协调机构。按照上级纪委有明确要求的予以保留,上级纪委在清理规范后仍然保留的予以保留,确需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的予以保留,由其他部门牵头但与纪检监察职责直接相关的予以保留的原则,今后凡新增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须事先报经校纪委审核同意。纪检监察部门原则上不与职能部门联合行文,不参与职能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活动。
第五条 把不该管的事项交给主责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不再参与学校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领导小组、工作小组。除按上级政府规定、学校要求,必须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工程外,不再参与基建(修缮)工程的招投标、材料价格控制管理、工程款拨付签批等工作;不再参与物资设备采购中的所有工作,包括开标现场监督;不再参与科研经费使用审核;不再参与后勤物资采购等工作。突出对事后结果的监督检查。把党风廉政建设等职责交给相关主责部门,不再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
第六条 纪委书记不分管纪检监察审计以外的工作。纪委书记在党委班子分工中不分管纪检监察审计以外的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分管其他工作的,必须事先书面报经上一级纪委审核同意,分管的其他工作要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不得抽调或安排从事与纪检监察无关的工作。
第三章 转方式
第七条 转方式就是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切实改变过多参与职能部门业务工作的情况,从事事参与、样样主抓中解脱出来,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优化监督流程,规范监督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加科学高效地履行好监督职责。
第八条 把监督的切入点从参与、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业务检查,转变到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上来,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管职责、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等作为监督重点,加强监督问责。转变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方式,不再参与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而是突出对事后结果的监督检查;不再提出一般性意见建议,而是突出对违纪案件进行查处和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制度廉洁性审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信访举报、线索排查、案件审查等措施,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监督的方式:
(一)强化事前备案制度。对涉及"三重一大"和招生录取等重点领域的监督事项,由职能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选择性、计划性地参与重点领域工作,做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
(二)开展专项督查和专项治理。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学校中心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
(三)协助巡视督查。协助配合市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
(四)信访处理。受理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承办上级信访转办件、督办件。经批准,办理反映领导班子成员信访举报事项的核查工作。
(五)查办案件。经批准,初步核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所管理的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坚持"一案双查"制度。
(六)问责追究。督促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制度规定,按规定对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七)谈话提醒。纪委书记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集体廉政谈话,针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提出建议和要求。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校纪委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条 在查办腐败案件上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案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完善案件线索集体排查、规范处置、重要事项报告、办案工作考核、执纪执法部门协调配合等工作机制,建立纪检监察干部执纪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行为。坚持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规范并严格执行党内审查审批程序。注重快查快结,以审查纪律为主,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按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压缩从立案审查到审结移送的时间。及时跟踪移送后的处理情况,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注重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及时进行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小错误酿成大案件。
第十一条 在作风建设上注重抓节点、抓小事。坚持从小事抓起,从重要时间节点抓起,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一个重点问题一个重点问题地解决。加强改进作风制度建设,坚持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严肃查处作风问题典型案件,对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坚持点名道姓通报批评。以案释纪,以案施教,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和曝光通报的震慑作用,教育干部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 在责任追究上突出"一案多查"。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按照责任分工,把反腐倡廉责任落实到相关职能单位。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生重大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单位实行"一案多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还要追究对违纪行为监督、查处、报告不力的各二级党组织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转作风
第十三条 转作风就是要求学校纪委认真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思想政治、能力素质、作风纪律建设,不断提升纪检监察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反腐队伍。
第十四条 选优配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坚持把能力素质建设放在重中之重,加强业务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严格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招录、遴选纪检监察干部。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始终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始终坚持人民立场、秉持高尚情怀,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忠于职守、认真履职。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严防"灯下黑"问题,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及全体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要正确把握实施"三转"的精神实质,在思想意识、能力水平、作风素养等方面全面适应实施"三转"的任务要求,统一思想、付诸行动,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确保"三转"到位并随着形势发展不断深化"三转"。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理解纪委实施"三转"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纪委实施"三转"。对纪委退出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业务相关性和职责分工切实承担起监督、监管责任,不得推诿扯皮。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肩负起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领导责任,加强对具有监管职责的分管(联系)单位履行监督责任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旗帜鲜明支持纪委实施"三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办法2018年6月19日校纪委全委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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