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纪检员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上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上大纪〔2016〕5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纪检员,是指经二级单位推荐,由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从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包括党务副职和行政副职)中选配的从事其所在单位纪律检查有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三条 纪检员协助所在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所在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一)加强督促协助。根据中央、教育部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向所在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所在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问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督促所在单位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协助本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学校、所在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障政令畅通。加强对所在单位涉及到招生考试、选人用人、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科研经费、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评先评优等工作的监督,切实发挥好"源头"监督的作用。对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问题和行为及时上报学校纪委。
(三)深化作风监督。以经常抓、长期抓的韧劲,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情况的监督。加强作风建设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推进作风建设监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强化对所在单位各级干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兼职兼薪、因公因私出国(境)等情况的监督。协助所在单位党政认真解决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四)推进制度建设。按照学校要求,结合所在单位实际,协助所在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切实维护制度权威性、提高制度执行力。
(五)强化警示教育。协助所在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遵守党规党纪教育,对党员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加大谈话提醒力度,切实防止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通过典型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强化警示教育,筑牢党员干部思想防线。
第三章 工作措施与履责方式
第四条 参加或列席会议监督。纪检员通过参加党政联席会等研究"三重一大"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相关会议,出席或列席下一级党组织或系(科室、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研究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警示教育会等相关会议,掌握工作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开展专项监督。及时跟进所在单位党政关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专项监督,维护政令畅通;对招生考试、选人用人、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科研经费、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等人财物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项监督,查找廉政风险、制度漏洞,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对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违纪违法等案件线索及时上报学校纪委。
第六条 定期报告工作。纪检员每年向学校纪委报告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的情况。经常听取所在单位下一级党组织或系(科室、部门)履行责任情况的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应上报学校纪委。
第七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纪检员要将履行监督责任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发现问题,狠抓整改落实,不断改进工作。
第八条 开展述责述廉。纪检员每年向所在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和学校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接受所在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和学校纪委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接受年度考核。学校纪委每年年终组织开展对纪检员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纪检员要认真接受检查考核,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纪检员要坚持在所在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领导和学校纪委的指导下,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学校纪委要切实加强对纪检员的指导和服务力度,帮助纪检员解决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一条 加强队伍建设。要结合纪检员多为兼职的特点和单位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集中学习研讨和培训教育,切实增强履职意识,提升履职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8年6月19日校纪委全委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