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从严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时解决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二级单位(部门)党政班子成员。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提 醒
第四条 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中或者通过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发现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 提醒对象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 函 询
第七条 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的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外,也可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其中,如对二级单位(部门)其他班子成员进行函询,还应告知其所在二级单位(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函询对象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在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收到被函询人的书面材料后应认真审核。经函询后,如对有关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如发现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对被函询人所作的说明予以采信,可向其出具《采信通知书》,若确有必要,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相关信访举报件予以了结处理。
第十二条 函询工作结束后,应将函询通知书复印件、函询回复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归档留存。
第四章 诫 勉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六)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师生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
(九)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在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一)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二)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报学校党委批准后进行,批准后告知分管(联系)的校领导。
第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一般采用谈话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应当至少由两名同志共同实施,并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谈话人。
(一)对二级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应由纪委书记或分管(联系)校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二)对二级单位(部门)其他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第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应当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诫勉谈话前要制定谈话方案,谈话方案应包括拟谈话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谈话原因、诫勉谈话对象的主要问题、该问题的性质、处理意见以及对诫勉谈话对象的希望和要求。诫勉谈话可电话或书面通知到本人。
(二)进行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实事求是地向诫勉谈话对象说明谈话事由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以及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书面检查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
(三)诫勉谈话要制作谈话记录,谈话记录需由诫勉谈话对象签字确认,根据诫勉谈话情况,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
第十八条 因诫勉对象离境时间较长等特殊原因,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诫勉的,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诫勉书可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六个月后,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将诫勉谈话方案、谈话记录、《诫勉谈话登记表》、谈话对象的书面材料等留档保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地陈述或说明。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公然拒绝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提醒、函询和诫勉;
(二)在提醒、函询和诫勉中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欺骗组织或者回避问题;
(三)提醒、函询和诫勉后未按要求改正或改正不明显;
(四)对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提醒、函询和诫勉结果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提醒谈话登记表(个人)
2.提醒谈话登记表(集体)
3.函询通知书
4.采信通知书
5.诫勉谈话登记表
附件 1:
提醒谈话登记表(个人)
谈话对象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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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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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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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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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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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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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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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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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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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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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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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对象
的说明与
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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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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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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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话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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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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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席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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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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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大学委员会制表
附件 2:
提醒谈话登记表(集体)
谈话对象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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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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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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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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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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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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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对象
的说明与
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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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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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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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话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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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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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席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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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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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大学委员会制表
附件 3:
函询通知书
﹝201×﹞ ×××号
同志:
根据《中共上海大学委员会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请你就信访反映的以下问题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1.
2.
3.
……
书面材料请于 年 月 日前寄(送)至上海大学XXX(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行政楼XXX室,邮编:200444),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特此函询。
上海大学XXX
年 月 日
附件 4:
采信通知书
上大纪采〔20××〕×号
×××同志:
××年×月×日,函询请你就有关问题反映作出书面说明。之后,收到你报来的书面说明材料。
经研究,对你所作的说明予以采信,函询问题予以了结。
上海大学XXX
年 月 日
抄送:
附件:5:
诫勉谈话登记表
谈话对象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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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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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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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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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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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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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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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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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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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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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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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对象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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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提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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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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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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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话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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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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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席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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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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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大学委员会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