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党外人士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密切党组织和党外人士的联系,加强党外监督,推进党的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政策水平强,有政治理论基础;
(二)热爱上海大学,长期在基层单位工作,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实事求是,公正廉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四)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党风廉政监督员应承担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纪委办监察处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机构和各级党政干部、各类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执行学校各项决议、任务的情况;
(二)向学校党委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处反映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机构和党政干部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以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四)传递和反映群众对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机构、党政干部及学校各类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对纪委办监察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委托其它监督检查事项。
第三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后获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信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所传递和反映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三)获得相关的书刊、资料;
(四)参加有关监督检查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五)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廉洁奉公;
(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四)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五)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
第五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聘任
(一)党风廉政监督员设8至10名(兼职),聘期两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和所在党派同意,可以续聘;
(二)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人选,由纪委办、统战部、组织部联合进行考察、确定拟聘人选;
(三)党风廉政监督员由上海大学党委发文聘任;
(四)对受聘的党风廉政监察员,通知其所在单位、党派、团体。
第六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在校党委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组织党风廉政监督员通过走访、座谈、调研、巡查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二)组织党风廉政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文件和参加业务培训;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党风廉政监督员,召开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及时了解他们对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机构和各级党政干部及各类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四)建立与党风廉政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党风廉政监督员参与党风廉政监督检查的情况,取得他们对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的支持。
(五)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党风廉政监督员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于犯有违法违纪错误的党风廉政监督员应予以解聘;
(六)对于打击报复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人和事,将责成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