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共上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上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是纪委的决策机构,主要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讨论、研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纪委会议事决策坚持依法、科学和民主原则,对重大事项决策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纪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传达学习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二)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审议向学校党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
(五)按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的立案、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纪律处分。
(六)研究决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党纪检查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以及纪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讨论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纪委书记和副书记认为需要提交纪委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和议事决策程序
第五条 纪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次数不少于三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纪委会出席人员为纪委委员。根据议题内容,可以请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七条 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和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纪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纪委委员可向纪委书记提出纪委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第九条 会议议题及会议时间一般在开会前三天通知纪委委员,会议材料原则上应提前发给纪委委员以便了解情况。
第十条 纪委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其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 纪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纪委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纪委书记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需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
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做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纪委会的,纪委书记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纪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纪委安排专人负责纪委会记录,并根据会议精神起草纪委会纪要。纪委会纪要经纪委书记审定后存档。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涉及纪委委员本人或其亲属,纪委委员本人应回避。
第十五条 纪委委员及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除有传达的任务外,应严格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
第十六条 纪委委员应严格遵守学校党委贯彻中央作风建设八项规定中有关改进会风的要求,集中精力开好会议。纪委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应在会前请假并说明原因。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七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委员按分工组织落实,同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对纪委会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纪委委员如对某项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纪委会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纪委会的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在执行纪委会决议、决定中如发现新情况,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可在纪委会上复议。
第二十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共上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上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