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各学院、系统单位(处级):
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保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更有序高效地运行,促进学校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遵照市委《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以及《市科教党委系统各单位党委(党组)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要求,我校已制定并下发了《上海大学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上大委(2008)19号](以下简称《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从基本要求、事项范围、主要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五个方面对实施"三重一大"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制度的执行力,对贯彻民主集中制、预防权力滥用和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学院、系统单位(处级)收到《有关规定》后,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5月1日前报学校党委办公室(dangban@staff.shu.edu.cn)和纪委办公室(pcy@staff.shu.edu.cn)备案。校纪委将于2008年下半年会同党办、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学院、系统单位(处级)执行《有关规定》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对各学院、系统单位(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中共上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