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阳光计划”党风廉政建设类项目申报的通知

创建日期 2017/12/04 许斌   浏览次数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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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学院、部门
 
 
根据《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阳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卫党〔2017337号,以下简称《通知》),2017年度"阳光计划"党风廉政建设类项目申报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报人应具备的条件
1.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在编在岗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兼职干部,在编在岗从事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的干部,参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研究机构、从事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究的干部、教师;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者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11日。如40周岁以下指197711日以后出生);
3.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二、资助额度
阳光计划采用限额申报的形式,现请各学院、部门认真遴选推荐候选人,并帮助候选人完成申报书填写。
每人一次性资助项目经费人民币3万元。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8个月。
三、申报截止时间
请于20171211日(周一)16:00前,将项目申请书文本稿(一式七份)递交学校纪委办公室(行政楼606室),电子稿发送至shdxjwb@oa.shu.edu.cn
具体通知及项目申请书请至纪委网站"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查看。
联系人:李岩联系电话:66132857
四、评审
1.学校纪委组织校内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通知》要求,党风廉政建设类项目每校限报一人,校内专家对申请人的材料(课题可行性、相关研究、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进行评审,据此择优推荐"阳光计划"入围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上报后,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首轮筛选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入围候选人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会议评审中,项目申请者本人需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参加答辩者将视为自动弃权。答辩日期初定为20181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校纪委办
201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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