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一酒驾初三即被通报:党员干部必须带头守法

创建日期 2021/02/18 李松   浏览次数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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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大年初一酒驾,初三就被通报曝光!云南省纪委监委2月14日通报,昭通市巧家县炉房乡党委委员、副乡长陈勇衡,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屯锡矿一坑六区党支部书记周爱琛,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六合村大洼子组小组长李国华等于2月12日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这样的通报是成批的。春节期间,云南省纪委监委连续通报公安机关移送的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问题。据了解,通报从2021年2月10日至24日,持续15天。截至2月18日,已通报9期43起问题。

综观已通报的43起问题,特点鲜明、信号强烈。

——通报速度快。从执法机关查获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往往只有两三天。基本都是前一天云南省公安厅移送,第二天省纪委监委即通报曝光。

——涵盖范围广。通报中既有中共党员,也有非党员的公职人员。既有党政机关公务员,也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副乡长,也有中学副校长、村委会主任、县残联驾驶员、县住建局协管员,乃至普通村民党员等。只要是党员、公职人员,不管职务职级,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问题都一样被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抓早抓小零容忍。43起问题中,37起涉酒驾问题、6起涉赌博问题。春节期间,宴请聚会、走亲访友多,一些党员干部容易放松警惕、侥幸心理滋长,酒后驾车、打牌赌博等。对于类似问题,执法机关查获后,纪检监察机关再通报查处,体现的是抓早抓小,对顶风违纪违法严查快处。

酒驾赌博不是小事,党员干部必须带头守法。《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着眼党纪国法衔接,专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明确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的,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实践中,不止在云南,多地已经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和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类似问题线索及时移送,让违法犯罪党员受到应有的党纪处分。

党员、公职人员不是普通公民,党纪严于国法,遵守纪律就必然也要遵守法律。党员、公职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社会的风向标,普通公民不能做的,党员、公职人员首先不能做。广大党员、公职人员要从通报中汲取教训,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牢纪法意识,规范日常行为,处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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