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创建日期 2015/04/01 罗滋池   浏览次数   返回    
字号:   
 

(来源:上海纪检监察网www.shjjjc.gov.cn)

12014319日至21日,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机动车污染监测室时任副主任张健在郑州、洛阳调研期间,绕道至龙门景区参观;2014323日至25日,张健接受工作对象邀请到泰山旅游。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给予张健行政警告处分。

2201212月至20145月,奉贤区海湾镇人大副主席宋智清多次使用其他单位用公款购买的会员卡在酒店宴请、足浴,共计花费3.6万余元。奉贤区纪委给予宋智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014101日至3日,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李称敖与该中心郁钢、吴洁、王建福、王飞飞4名党员干部,违规使用公车,赴安徽参加他人婚礼。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给予李称敖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郁钢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吴洁、王建福、王飞飞诫勉谈话。

4201479月,嘉定区司法局安亭司法所违规发放津补贴共计43690元。嘉定区安亭镇纪委给予安亭司法所所长金月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安亭司法所所长职务;给予副所长倪寿虎诫勉谈话;责令相关人员退还违纪款。

520148月,上海电机学院教务处处长刘军等七人,借云南昆明开会之机,赴丽江等地公款旅游。中共上海电机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刘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成刘军等人退回相关费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院长杨若凡诫勉谈话。

6201312月,闵行区华漕镇政府办公室时任副主任张伟德以虚列会议费形式套取现金,用于支付镇公务用车费用。闵行区华漕镇纪委给予张伟德党内警告处分。

720137月,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违规举办十周年庆典系列活动,发放纪念手表150只,花费14.4万元;组织102人赴外省市参观考察,花费17.3万元。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时任党总支书记佟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主任陈为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82013年,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先后三次以会务费名义套取现金,向中层干部发放钱款。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副所长(主持工作)李宜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2013530日,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站长裴恩乐接受企业宴请并收受礼金。裴恩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2013913日至14日,静安区建管署副署长(主持工作)陆新组织中层以上人员赴外区考察,考察期间接受相关企业宴请并收受礼品。陆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120132月至20144月期间,金山区金山卫镇城管分队队长卫国强利用职务便利,公车私用。卫国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2201492日晚,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所所长孙福庆(正局级),使用公款与有关人员在酒店聚餐,共计消费4068元。孙福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纪委决定给予孙福庆党内警告处分,并全额退赔餐费。

1320136月,虹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4.08万元专项工作经费用于购买新雅食品券,在单位内部发放,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财经纪律。该中心主任兼党支部书记龚向真负有主要责任。虹口区纪委决定给予龚向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201376日至711日,青浦区白鹤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组织教师考察活动时,擅自改变青浦区教育局审批的学习考察线路,赴广西公款旅游,期间通过旅行社办理出境手续,至越南旅游,人均费用7700元。该校党支部书记、校长孙永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被免去党支部书记、校长职务,孙永明及相关人员退缴全额费用。

通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从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明纪律,严格管理,抓好责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明查暗访,对顶风违纪行为速查严办,形成震慑。

15201382日至83日,金山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所长张帆组织全所25名干部,以业务研讨和考察学习为名,赴外区开展活动,入住五星级酒店,并组织会餐。中共金山区区级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给予张帆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承担相关超标准费用。

16.2014214日,上海奉贤燃气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姜海龙利用职务便利,大办儿子婚宴,设婚宴85桌,该公司办公室多名工作人员参与婚宴筹办,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中共奉贤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纪委给予姜海龙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上述案例反映出,当前仍有少数单位和党员干部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识不够、执行不力甚至顶风违纪。通报要求,各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增强纪律意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做到令行禁止。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肃教育,严格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上海市纪委)

 

上一条:中纪委通报8起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 下一条:中纪委通报8起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

上海大学纪检监察办公室 联系电话:66132857
版权所有 © 上海大学   沪ICP备09014157   沪公网安备31009102000049号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   邮编:200444   电话查询  
技术支持: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