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仪器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创建日期 2014/05/06 罗滋池   浏览次数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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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上海市人民政府加大对我校的经费投入,教学、科研设备将进一步得到更新。为了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的采购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竞争机制,加强设备购置的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采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共上海市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校物品采购监管工作若干意见》(沪教党【200316号),运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集团和规模采购优势的一种采购方式,是学校物资供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物资设备的购置及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招标、投标与评标

 

第三条 经学校批准成立上海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仪器设备的招标、投标、评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下设招标办公室,设在实验设备处。

第四条 上海大学实验设备处招投标科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招标、投标、评标具体业务,制定采购招标、投标、评标、议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具体工作职责是:

1.  招标项目的审核;

2.  组织相关专家与使用单位拟订招标文件;

3.  组织招标、投标、评标、议标工作;

4.  组织洽谈和签订中标合同;

5.  负责招标仪器设备的合同管理;

6.  校监察处实行监督。

第五条  招标可采用多种方式,如国内(国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进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六条  校"211工程"项目、"085"项目、重点学科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市财政经费、学校投资等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招标方式采购。

1.   单台(套)设备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

2.   同一批量物品购置总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

3.   工程类项目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

1.   仪器设备配套用的零部件;

2.   只有单一供货来源(没有竞争)的仪器设备;

3.   自制设备。

第八条  不实行招标的仪器设备(除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商品外)必须采用询价采购,货比三家、对性能、价格、服务等经过比较后,择优购置。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包含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一般包括:招标通知或招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书格式和要求;投标人保证金格式和金额;仪器设备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及要求;合同格式;合同的通用(专用)条款,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第十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组负责。评标组由项目单位、招标机构及有关专家等人组成,其中专家评标人数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

第十一条  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进行评审,分为商务、技术、价格三大部分进行。商务、技术均满足标书要求时,以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比加上综合因素,作为综合评标的依据(综合因素包括:国内运输费、付款方式及时间、交货期、零配件来源、售后服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等),综合评估最优者中标。

第十二条  招标应本着"服务、高效、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如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

1.   相互串通虚假投标的;

2.   评标期间泄漏评标情况的;

3.   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4.   评标报告不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书实际情况的;

5.   评标报告未经审定,就签订供货合同的。

第十三条  学校的招标、投标全过程受校监察处监督。

 

三、实施与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时,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校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

1.   由使用部门书面提出详细的配置和技术要求,实验设备处招投标科配合编制招标文件(草案),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定、确认。

2.   实验设备处招投标科组织公开或邀请招投标,并组织评标小组(其中有使用部门代表参加、技术专家、监察处、招投标科)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一般评标小组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专家小组组成,校监察处派人全程参加开、评标活动。单台(套)1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招投标科委托专业招标公司负责招标。

3.   实验设备处招投标科会同使用部门与中标厂商进行商务洽谈,审定供货合同,并签订正式合同。进口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委托外贸公司签约,并代办报关和外贸手续。

4.   工程类项目(包括实验楼、室的布线,监控,报警,消防,净化,安装等技术工程),签订合同为开口合同,合同的价格为暂定价,项目完成后须经审计处审计,审计后确认的价格为最终合同支付价款。单台(套)1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经专业招标公司负责招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为闭口合同,合同价格为最终支付价款。

第十五条  合同执行期中,若发生货物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调试或验收中某一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标准、使用中质量故障或技术指标不稳定等情况时,应及时取证,并约请供货商协商索赔、换货或维修;若协商未果,应速报行政仲裁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  属单一供货来源的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招投标科会同使用部门,组织不少于3人的单数专家小组,确认该设备单一供货来源的书面意见,但单一供货来源的信息不得对供应厂商泄露。并由实验设备处招投标科会同使用部门直接与供应厂商进行商务洽谈,签订供货合同。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仪器设备除外。

第十七条  招标及设备购置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严禁泄露标底,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招标方任何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商接触,更不准接受礼物、请吃、请玩。违规者将由学校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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