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须知
一、受理范围
1.上海大学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上海大学所属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上海大学纪委、上海市监委驻上海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不予受理事项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原则
1.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2.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3.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4.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职能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四、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五、处理信访举报工作基本流程
(进行举报前,请认真阅读此《举报须知》。)